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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电商政策调整,跨境跨境电商,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电商调(diao)整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政策直辖市、红利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消失新疆生(sheng)产建设兵团财政局,竞争加剧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跨境各直属海关,电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政策自治区、红利(li)直辖市、消失计划单列(lie)市税务局,竞争加剧国家税务总(zong)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:(推荐阅读:锤子加湿器致歉)

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,营造公平(ping)竞争的电商调整市场环境,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政策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,年度交易限值(zhi)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。

二、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(ci)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,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,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,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(guan)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,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(zong)额,但年(nian)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(zhi)的,应按一般贸易管理。
三、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,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;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(kai)展“网购保税+线下自提”模式。
四、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《财政(zheng)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(ce)的通知》(财关(guan)税〔2016〕18号(hao))有关规定执行。
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。
特(te)此通知。
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
2018年11月29日
商财发〔2018〕486号
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(wu)零售进口(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)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,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,经国务院同意,现将过渡期(qi)后有(you)关监管安排通知如下:
一、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,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(guo)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,并通过“网购保税进口”(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)或“直购进口”(海关监管方式代(dai)码9610)运递进(jin)境的消费行为。上述商品应符合(he)以下条件:
(二)通(tong)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(jiao)易平台交易,能够实现(xian)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电子信息“三单”比对。
(三)未通过(guo)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,但进出(chu)境快件运营人、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(ye)、支付企业的委托,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向海关传输交易、支付等电子信息。
二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主体:
(一)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(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):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(jin)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,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。
(二)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(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):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,为交易双方(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)提供网页空间、虚拟经营场所、交易规则、交易撮合、信息发布(bu)等服务(wu),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。
(三)境内服务商: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,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(ti)供申报(bao)、支付、物流、仓储等服务,具有相应运营资质,直(zhi)接向海关(guan)提供有关支付、物流和仓储信息,接受海关(guan)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,承担相(xiang)应责任的(de)主体。
(四)消费者: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。
三、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(wu)品监管,不执行有(you)关(guan)商品首次进口许可(ke)批件、注册或(huo)备案要求。但(dan)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,和对出现重大(da)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(shi)除外。
四、按照“政府部门、跨境电商企业、跨境电商平台、境内(nei)服务商、消费者各负其责”的原则,明确各方责任,实施有效监管。
(一)跨境电商企业
1、承担商品质量(liang)安全(quan)的(de)主体责任,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。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(li)工商登记的企业,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,承担如实申报责任,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,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。
2、承担消费者(zhe)权益保障责任,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、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、建立不合格或(huo)缺陷商品召回制度、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。当发现(xian)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(quan)问题时,应立即停止销售,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,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,并及时将(jiang)召回和处理情况向(xiang)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。
(1)相(xiang)关商品符合(he)原产地有(you)关质量、安全、卫生、环保、标识等(deng)标准(zhun)或技术规范要求,但可能与(yu)我国(guo)标准存在差异。消费(fei)者自行(xing)承担相关风(feng)险。
(2)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,可(ke)能无中文标签,消费者可(ke)通过网站查看(kan)商品中文电子标签。
(3)消(xiao)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,不得再次销售。
4、建立商品质量安全(quan)风险防控机制,包括收发(fa)货质量管理、库内质(zhi)量管控、供应商管(guan)理等。
5、建立(li)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,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(guo)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,鼓励向海外(wai)发(fa)货人、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。
(二)跨境电商平(ping)台
1、平台运营主体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,并按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,接受相关部门监管,配合开(kai)展后续管理和执法(fa)工作。
2、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(ju),并对交易真实性、消费(fei)者身份真(zhen)实性进行审核,承担相应责任。
4、对平台入驻企业既有跨境电商企业,也有国内电商企业的,应建立相互独立的区块或频道(dao)为跨境电商企业(ye)和(he)国内电商企业提供平台服务,或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,避免误导消费者。
5、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(xiao)费(fei)维权自律制度,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,平台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(zi)身合法权益,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。
6、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,在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(bu)商品风险监测信息、监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等(deng)。督促跨境电商企业(ye)加(jia)强质量安全风(feng)险防控,当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,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做好商品召回、处理,并做好报告工作。对(dui)不采取主动召回处理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,可采取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的处罚措施。
7、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(jin)口商品虚假交(jiao)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(ti)系,加(jia)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、同一支付账户、同一收货地址、同一收件电话反复(fu)大(da)量订购,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(deng)非正常交(jiao)易行为的监控,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。
8、根据监管部门要求,对(dui)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(you)效管理,及时关闭平台内禁止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形(xing)式入境商品的展示(shi)及交(jiao)易页面,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(guan)部门。
(三)境内服务商
1、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,向海关提交相关(guan)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。其中(zhong):提供支(zhi)付服务(wu)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《金融许可证》,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人民银行颁发(fa)的《支付业(ye)务许可(ke)证》,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“互联网支付”;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《快递业(ye)务经营许可证》。
3、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(wei)托向海关申报清单,承担如实申报责任。
4、物流企业应(ying)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,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(de)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。对于发现国内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(wu)流信息(包括收件人和地址)不一致的,应终止相关派送业务,并及时(shi)向海关报告。
1、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。跨境电商平台、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,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,并(bing)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。
2、购买前应当认真、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(rong),结(jie)合自(zi)身(shen)风(feng)险承担能力做(zuo)出判断,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。
3、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,不得再次销售。
(五)政府部门
1、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(shi)施质量安全风(feng)险监测,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(shi)施必要的检疫,并(bing)视情发(fa)布(bu)风险警示。建(jian)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,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(hui)监管力度,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(xiao)除已(yi)销售商品安全隐患,依法实施召回,海关责令相关企业对不(bu)合格或存在质量(liang)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(xiao)减措施,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(guan),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(ti)责任。对食品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优化完(wan)善监管措施,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。
2、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(qu)域外开展“网购保(bao)税+线下自提”模式。
3、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,根据信用等级不同,实施差异化的通关(guan)管理措施。对认(ren)定(ding)为诚信企业(ye)的,依法(fa)实施通关便利;对认定(ding)为失信企业的,依法实施严格监管(guan)措施。将(jiang)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和失信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通过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(shi)系统向社会公示,并依照有关规定(ding)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。
4、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、平台、境内(nei)服务商,应配合海关调(diao)查,开放交易生产数据(ERP数据)或原始记录数(shu)据。
5、海关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“三单”信息、为(wei)二次销售提(ti)供便利、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,导致出现(xian)个人身份信息或(huo)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、进行(xing)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(guan)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。对涉嫌走私或(huo)违规的,由海关依法(fa)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,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,并按违法利用(yong)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。对不涉嫌走私违规、首次发(fa)现的(de),进行约谈或暂停业(ye)务责令整改;再次(ci)发(fa)现的,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(jin)口业(ye)务,并交由其他(ta)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。
6、对(dui)企业(ye)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》范围内的、无合法进口证(zheng)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,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。
六、本通知适用于(yu)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唐山、呼和浩特、沈阳、大连、长春、哈尔滨、南京、苏州、无锡、杭州、宁波、义乌、合肥、福州、厦门、南昌、青岛、威海、郑州、武汉、长沙、广(guang)州、深圳、珠海、东莞、南宁、海口、重庆、成都、贵阳、昆明、西安、兰州、平潭等(deng)37个城市(地区)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(ye)务,自2019年1月(yue)1日起执行(xing)。非试点城(cheng)市的直购进口业务,参照本通知相关(guan)规定执行。
为帮助企业平稳过渡,对尚不满足通知监管要求的企业,允许其在(zai)2019年3月31日前继续按过渡期内监管安排执行(xing)。本通知适用范围以外且按规定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,继续按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(2018版)》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。
商务部、发(fa)展改革委、财政部
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市场监管总局
2018年11月28日(ri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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