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。
据百度公司诉称,2004年8月起,该公司发现网民一旦下载被告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“很棒小秘书”软件,该软件就会随系统自动运行,当用户使用百度搜索时,键入相关关键词后,该软件会在百度网页搜索结果页面右下侧强行插入预置的广告页面。
百度公司认为,“很棒小秘书”在搜索页面强行插入广告,极易带走百度的访问者,导致百度的访问量减少,并损害百度的经济效益。为此,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0.4万元。
对此,上海很棒公司则指责百度公司此举是在“谋求网络霸权和垄断”。被告还称,他们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,用户在享受搜索引擎服务的同时,有权享受很棒公司提供的服务。
一中院认为,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百度的知名度及市场份额,进行商业性运作,并从中获利。同时,被告未经百度许可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添加广告窗口,遮挡了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的部分广告位置,破坏了百度的商业运作模式,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百度的商誉。
据此,法院判令被告及代理商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百度公司3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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